废弃物清理法关于清除、处理废弃物的法律规范。旨在改善环境卫生,维护国民健康。台湾当局于1974年7月26日首次公布施行,后经1980年4月9日和1985年11月20日两次修订,成为现行法规。全文分6章,共36条。对废弃物的清理,有关机构的管理以及奖惩事项等分别作了规定。主要内容:(1)把废弃物划分为一般废弃物(民用垃圾)和事业废弃物(工业垃圾),并分别规定了明确的定义和不同的清理办法。(2)除专门清理机构负责清理一定地区之外,强调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等有关公民的清理责任。(3)奖惩并用,以经济手段为主。负有清理义务而不履行者,应向代为清理者支付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