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 (月份、年度) 内应交财政和有关部门的各种款项的上交情况以及应由财政拨补亏损的拨补情况的会计报表。通过该表便于企业与有关部门核对各种款项的缴拨数字。该表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应弥补亏损”、“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等帐户及其明细帐户编制。表内设置“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两栏,并分别按应交预算款项和应弥补亏损设置项目进行反映。表中所列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有: (1) 产品税; (2) 增值税; (3) 营业税; (4) 城市维护建设税; (5) 资源税; (6) 所得税; (7) 调节税; (8)房产税; (9) 车船使用税; (10) 土地使用税;(11) 盐税; (12) 烧油特别税; (13) 特别消费税;(14) 利润; (15) 预算弥补亏损。对于应交预算款项的各项目,应分别按“年初未交数”、“应交数”、“已交数”和“月末未交数”进行反映。对于“预算弥补亏损”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项目,应分别按“年初未补数”、“应补数”、“已补数”和“月末未补数”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