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同群众的力量和智慧结合起来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司法工作就贯彻了依靠群众办案的原则。 抗日战争时期,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强调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创造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一系列群众路线的办案方式。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司法工作继承和发扬了这一传统,为以后的司法工作提供了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颁布的法律,特别是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但是,这并不意味著可以削弱专门司法机关的职能。 只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才具有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的职权,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公民都无权行使。司法机关所具有的斗争经验、策略、技术手段和设备,也不是人民群众所能取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