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1987年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在广西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桂林市繁华地段外,一律免征土地使用费;免缴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人民币计收;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国内同类企业的标准 一次性计收。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五十的,经申报批准免征当年的地方所得税。对在广西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研成果转让、在广西兴办开发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兴办农、林、牧等项目的外国投资企业和在48个山区县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等,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和通讯设施的供应和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外商投资企业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凡委托国内单位设计、施工的,均按国内同行业的收费标准收费。未经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需要批复和解决的事宜,也规定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