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若干规定
1990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施行。共20条。凡台湾同胞在台湾或海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台湾同胞在台湾或海外与外国厂商共同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居住在台湾或海外的台湾同胞以个人身份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并可参照执行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优惠待遇。鼓励台湾投资者与本自治区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合作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出口产品或替代进口产品。台湾投资者可以购买本自治区经资产评估后的国有工业企业的产权,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或独资经营。允许台湾投资者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的方式,有偿开采本自治区内的矿产资源。对台胞投资企业,在税收上规定了14项优惠待遇。还对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费、交通运输和通讯设施等,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