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
1986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共17条。《条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必须禁止。赌资、赌具和赌博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全部没收。赌债 一律无效。对赌博行为分别不同情况给予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及罚款。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或在赌博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的,依照刑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从重处罚。对制止、检举揭发和协助查禁赌博活动有功的,应予表扬、奖励。条例对犯有赌博行为的人员的惩处办法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