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1987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的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政法规,共四章十九条,主要内容有:(一)条例适用范围是国家广播电视台、站的节目传送设施、发射设施、监测设施;主管部门是各级广播电视台、站。(二)具体规定了属于危及发射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七种行为,属于危及传送设施的八种行为和危及监测设施的三种行为;凡在广播电视线路附近架线、堆放物品、种植、点火烧荒等,均应事先取得广播电视部门同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三)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予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对处罚不服者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四)该条例的解释权归广播电视部;省、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该条例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