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发行股票、债券的暂行管理办法
全文共7章16条。主要有以下规定:
❶凡在广州市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企业单位,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登记、报批手续,并进行合法的经营管理。凡企业单位在内部向职工以招股方式集资或单位间、个人间协议合股集资的,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❷股票发行。凡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方向,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单位,需要在广州市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均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招股章程,写明招股宗旨、拟订招股金总额、每股金额等内容,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和批准后,方可发行股票。股票认购者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或我国公民。股票持有人对股票发行单位共负有限的经济责任,直至发行股票单位宣告结束为止,不得中途退股。股票持有人如需要中途收回投资或需要取得资金的融通,可在社会上转让股票,在取得银行同意的条件下,也可以以股票向银行信托部门抵押借款或由银行信托部门承销。协议转让的股票,向银行抵押借款的股票,均应向本企业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可委托银行信托部门代为办理。
❸发行债券的单位应比照发行股票的规定办理登记、报批手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企业的信誉和营运资金的状况进行审批。债券持有人与发行债券单位为单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同发行债券单位不共负企业的经济责任。发行单位不论盈亏状况如何,均须按期向债券持有人偿付债券本息。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未到期还本前需要融通资金的,可比照股票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或向银行信托部门抵押借款,在征得银行信托部门的同意时,也可由银行信托部门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