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8年6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条例》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共7章68条。《条例》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执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条例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自治县的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文化建设以及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