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暂行规定
1985年9月4日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12日中国专利局发布。 共16条。主要内容:(1)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接受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申请专利和其他专利事务。(2)专利代理机构是指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经专利管理机关同意其可以办理专利代理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3)专利代理机构设专利代理人,为专利事务提供咨询,撰写申请专利的文件和办理有关事务。 (4)中国专利局与司法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团体组成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经考核合格者,由中国专利局登记为专利代理人并发给证书。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