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 第三人作为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负有与原债务人相同内容的债务。该债务无论是由债务人清偿、第三人清偿或者他们共同清偿都可发生债的关系消灭的后果。(2) 第三人有权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所有抗辩,如债权人违约、同时履行、先履行等。但第三人不得以对抗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3) 由于第三人履行或者其他方式如抵销等引起债的关系消灭的,依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在第三人与债务人内部发生求偿关系。(4) 因为债的不履行、未按期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等,第三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违约责任。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第三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