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管辖parellel jurisdiction又称“选择管辖”、“有条件管辖”。有的也称“共同管辖”。一个国家在主张对某类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也不否认外国的管辖权;或立法规定了多种法院管辖权。如荷兰《海商法典》第542条规定: 船舶碰撞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碰撞发生地、船舶登记地或船舶扣押地法院管辖; 第569条又规定: 海难救助诉讼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救助地或客货卸载地、或船舶,扣押地法院起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26条,对多式联运诉讼,也规定了原告可在四种法院中选择一个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