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制订、运用和解释国际私法规范时,要求贯彻法律上平等、经济上互利的精神;否则,相互之间就不可能顺利地进行民事交往,经济、技术、文化和人员的交流,就不可能有互惠对等的交往。中国在涉外立法和实践中,一贯遵守并坚持这一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对外经济遵循的一般原则。基本含义:国家不分大小,力量不分强弱,在相互关系中,都处于平等地位; 在经济交往中,根据需要与可能,有来有往,互通有无,并对双方有利。平等互利原则是国家间商品货币关系的具体体现。要求在国际交往中,消除历史上形成的不等价交换现象,反对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或一方对另一方的压迫和剥削。我国在贯彻平等互利原则中具体做到:
❶在对外贸易中,不论对方国家大小,一律平等对待,不附加任何不平等条件和不合理要求。
❷在贸易中,根据需要和可能,互通有无。
❸在进出口商品时,考虑互相需要,对价格确定尽量合理。
❹在签订的贸易协定或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应符合对等原则。
❺贸易双方应严格信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