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余
清朝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钱粮。清初,各省送缴户部的税银,每一千两随送银25两,称“随平陋规”,由户部官吏分用。1738年,四川在火耗羡余之外,每百两提解6钱,名“平余”,充各衙门之用。此后,这种提解也被其他各省采用,成为公例。这实际上又是一种变相加赋。
平余
平余
清代在火耗羡余外,收税官吏将戥头暗中加重所增收的银两。四川有每两加至一钱有余者。其他各省也有存在。乾隆三年( 1738 )曾予查禁,并划一戥头,不准多取,于是平余合法化。四川巡抚硕色遂尔奏请于耗羡之外,每百两提解六钱归公,名为平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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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余
平余
❶亦称“余平”。清代地方财政在上缴正项钱粮时额外提解给户部的银两。平余属于地丁附加。清代初期,各省解缴户部税银时,每1000两随解平余银25两,称“随平陋规”,由户部官吏分用。雍正元年至八年 (1723—1730),户部用平余银弥补巨额亏空。其后,平余银一半归户部,一半留地方。乾隆元年 (1736年),政府规定平余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称为“养廉”。乾隆二年,四川巡抚硕色奏请于耗羡之外,每100两提解0.6两归公,以充各衙门之用,名曰平余。乾隆不同意,下令禁革。实际上明去暗存,且视同正款,终清之世,究未革除。
❷四川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所得增收的银两。乾隆 (1736—1795) 初年,四川收税之官吏,将戥头暗中加重,有每两加至一钱余者。清政府曾予查禁。以后划一戥头,使不法的平余变为合法的平余。
亦称“余生”、 “随平”。明清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送的规礼。清初各省解缴户部税银每一千两随解平余银二十五两,供户部官吏分用。雍正元年至八年(1723—1730),户部因有巨额亏空,曾用这笔专项弥补。其后,户部与地方官吏协议共中分肥,一半上缴户部,一半留归地方。乾隆元年(1736)明文规定平余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称曰“养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