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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具名。古刑杖之制,除訊囚及笞刑所用外,杖刑所用爲常行杖,多以生荆製成,施於犯人背與臀部。詳本類“訊囚杖”。
刑具名。《资治通鉴·唐纪·宣宗大宗六年 (公元852年)》: “夏,四月,丙寅,敕: 自今法司处罪,用常行杖。杖脊1,折法杖100; 杖臀1,折笞5。使吏用法常准。”《旧唐书·刑法志》: “常行杖,受头2分7厘,小头1分7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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