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关 常关明代以后, 封建政府在水陆交通要道或商品集散地设立的征收通过税的机关, 又称“钞关”。它包括户关与工关。户关隶户部、对通过税关的商货征收正税、商税和船料;工关隶工部, 专收竹、木等商贩的捐税。鸦片战争后, 通商口岸设新海关, 为区别于新关, 户关和工关合并, 称“常关”或“旧关”。常关与近代海关和厘卡的区别表现在征课对象和隶属关系不同。在征收转口税上,海关以轮船贸易为对象, 常关以帆船贸易为对象,厘卡为地方关卡;而常关则为国家税关的一种,但是,常关税与海关转口税和厘金在性质上并无二致。光绪二十七年《辛丑条约》将常关税列入赔款担保后, 通商口岸附近的常关统归海关管理。常关根据管辖机关的不同, 分为五十里内常关(距通商口岸五十里以内的常关, 属海关税务司管辖, 税收拨作赔款)、五十里外海关(距口岸五十里外的常关, 由海关监督管辖, 税收交中央政府)、内地常关(或由各省督抚派员经管, 或由地方官兼管)等三种(也有人将“沿边常关”列入, 为四种)。1918年前后, 全国约有常关五十余处, 分关、分局六百几十处。常关主要征收货物的通过税, 水陆常关还另征帆船船捐。税则以清雍正年间所定为基础,但光绪末年津海关、山海关、粤海关等曾依海关税则加以修正。1914年北洋政府财政部命令各常关以从价百分之二点五为税则, 规定旧税则不及海关税率一半的照新定税则征收, 如等于或超过税率一半的则照旧征收。实际征课中, 由于反动政府对于各关每年所征税收常有定额, 加之官吏从中舞弊、额外勒索, 税率往往高于法定税率数倍。到1931年时常关与厘金一并被撤销。 ☚ 十一、经济职官与财经机构 外常关 ☛ 常关也叫“钞关”。清代以前即有“关征”,征收钞关关税。清雍正、乾隆年间,在水陆交通要道或商品集散地所设的税关。初分工关和户关。工关隶工部,以专收竹木税为主。户关隶户部,对通过税关的商货征收正税、商税和船料。鸦片战争后,通商口岸设新海关,为区别于新关,将原来户关和工关合并,称“常关”和“旧关”。“常关”根据管辖机构的不同,分五十里内常关、五十里外常关、内地常关、沿边常关四种(一说三种,指前三种)。光绪二十七年(1901) 《辛丑条约》把常关税也列入赔款担保,于是距通商口岸五十里以内的属海关税务司管辖,税收拨作赔款;五十里外常关仍由中国官吏管理,税收仍交中央政府。1931年常关与厘金一并裁撤。 常关税关名。清制,各关分隶户、工二部,称为户关与工关,鸦片战争后,通商口岸设立海关。为区别于海关,户、工二部所隶各关合称常关或旧关,称海关为新关或洋关。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897年)设立税务处后,于各常关分设税局。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签订《辛丑条约》后,距海关五十里内的常关收入被帝国主义国家指定为支付庚子赔款之用,于是把海关周围五十里以内的常关,划归海关管辖,称为内常关,五十里以外的常关,称为外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