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辩赃污案
唐太宗贞观十九年(公元645年)正月,沧州刺史席辩坐赃污,被押送洛阳(时太宗驻跸洛阳)下狱治罪。二月,太宗诏各州来的朝集使临观而杀之。按唐律,官吏受赃贿,分几种情况:第一种,一般的贪污受贿,以“坐赃”治罪,罪止徒三年;第二种,官吏受赃枉法,其所受赃折绢满十五匹,则处绞刑;第三种,受人财而为人请托者(即托关系),比“坐赃”加二等治罪,罪止流二千五百里,但若受人财者为监临势要之官,则按“受财枉法”治罪,赃满十五匹则绞。本案中,席辩属“坐赃”之罪,通常情况下,罪不当死。但时属太宗用兵辽东,故严其法,特处死刑,以警戒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