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共和国宪法希腊的根本法。二次大战后,希腊国王于1946年复位。1951年12月由议会通过,于次年1月1日公布了1952年宪法,宣布东正教为国教,政体为君主立宪制。1967年4月,希腊军人政变,掌握了政权。1973年6月废除君主政体,建立共和国。1974年文官政府又宣布恢复1952年宪法,但取消其中有关君主政体的条文。1975年6月7日颁布现行宪法。全文有基本条款、个人和社会的权利,国家的组织和职能、特别的最后的及过渡性的条款等四部分,共120条。规定希腊为总统议会制共和国,立法权属于议会和总统,行政权属于总统和政府,法律创制权属于议会和政府,司法权属于法院,审判权以希腊人民的名义进行。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为国家元首。议会为一院制,由人民直接、普遍和秘密投票选举产生。对宪法修改程序作了严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