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主义“认识主义”、“预见主义”和“观念主义”的对称。又称“意欲主义”、“意思主义”。西方刑法学者关于故意成立问题的学说之一。主张行为人对犯罪构成的事实有认识,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故意。所谓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有意追求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故此说又称为“意欲主义”和“意思主义”。希望主义的缺点在于把未必故意排出在犯罪故意之外,从而缩小了犯罪故意的范围,也就缩小了故意犯罪的范围。希望主义与认识主义不同。希望主义的优点是将有认识的过失排除在犯罪故意之外,但是将未必故意排除在故意之外则是其缺点。认识主义的优点是将未必故意包括于故意之中,但是将有认识的过失也包括在故意范围之内则是其缺点。由于希望主义与认识主义见解的不同,导致介于故意与过失的中间领域,发生归属上的差异。西方刑法学通说为解决此问题,遂将此中间领域,分为未必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两类,将前者归入犯罪故意之中,将后者归入犯罪过失之中。但是应以怎样的标准区分未必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为解决这一问题,在经过认识主义与希望主义的长期争论之后,又产生了盖然性说、容忍说、动机说以至于责任形式三分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