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哥判例Blanco法国权限争议法庭于1873年2月8日对布朗哥先生诉纪龙德省省长案所作的判决。案情:法国纪龙德 (Gronde)省国营烟草公司雇用的工人开着翻斗车在作业之时将布朗哥的女儿撞伤。布朗哥先生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给予损害赔偿。他认为国营公司工人所犯的过失应由国家承担民事上的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事法典第1382、第1383和第1384条。被告是国家的代表纪龙德省的省长。普通法院认为此案和国家行使公共权力无关,受理了该诉案,但省长认为该案涉及国家作为债务人问题,属于行政审判范围,普通法院无权受理,提起权限争议诉讼。权限争议法庭判决如下:“因国家雇用的人员在公务中对私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而加在国家身上的责任,不应受民事法典中的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关系而确立的原则所支配,这种责任既不是通常的责任,也不是绝对的责任,而有其本身的特殊规则,这些规则根据公务的需要和平衡国家和私人利益的需要而变化。”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权限争议法庭确立了三项原则:(1) 国家应当为其公务员的过错负责; (2) 行政责任应当适用于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法律规则; (3) 有关行政责任的诉讼属于行政法院管辖。布朗哥判例的重要意义在于彻底摈弃了国家债务人的公共权力两个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而以公务观念作为确定行政审判权限的标准,比以往更符合时代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