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布政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布政司 布政司明代官署承宣布政使司的简称,长官叫布政使,负责一省的民政、田赋、户籍等行政工作;后来改由巡抚主持一省行政,布政使的职权只是负责民政和财政工作,一般称为藩司、藩台。本书第一回指的是前者,从第二回起,以后指的是后者。 ☚ 贯索犯文昌 咨议参军 ☛ 布政司 明代行省中最高行政权力机构。明初,为防止地方长官专权滋事,加强中央集权,改元朝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主管民政,又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都指挥使司掌军政,遇有大事则三司会商。布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俗称藩司。除北京、南京之外计有13个布政使司。布政使权位较高,如调至京师供职,即为尚书、侍郎或副都御使。布政司下设佐理官参政、参议分守各道,派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明代布政司虽为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然而,明中期以后,各地普遍设置总督、巡抚成为各省之长,布政司受其节制,地位下降。清代布政使已正式定为督抚的属官,专管一省的财赋和民政。 布政司【同义】总目录 布政司藩阃 布政司明清的地方行政官衙,全称为“承宣布政使司”,明洪武九年(1376)设。除南京、北京不设外,明代全国计十三司。其长官为左、右布政使。明中叶以前,布政司为一省的最高行政机构,与都指挥使司、按察司合称三司,分掌一省之政务、军事与纠劾刑名之事。中叶以后,因设总督、巡抚,均逐渐变为督抚的直接下属。清代正式定左右布政使为督抚的属官,且于康熙六年(1667)后定布政使不分左、右,每省只设一员,并在直隶也补设。其具体职掌为:宣布朝廷命令,管理一省的财赋、钱粮、户口,监督府、道、州、县文官,干预审判事务(如民告官),则与按察使一同亲问;每年秋审,与按察使同为督抚僚属而陪审)与乡、会试等。督抚因事离任,布政使亦可代之。 布政司 布政司官署名。即: 承宣布政使司。明、清代置。掌一省政令,纠察府州官吏。《明刑律》: “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谓: 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官吏罪三等。谓: 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县之类。” 《明史·职官志》: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清代亦沿用不改。 ☚ 渤海帐司 部族详稳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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