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布政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布政使 全称“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又称“藩司”、“藩台”、“方伯”。官名。明代始置,清沿设。各省一人,唯江苏设二人,分驻江宁(今南京)、苏州。地位低于总督、巡抚,主管一省民政、财政。 布政使 布政使官名。明洪武九年(1376)将全国分为十三个布政区,于各区始设承宣布政使司,每司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秩从二品,作为一区之行政长官。下以左右参政、左右参议佐之,辖经历司、照磨所、理问所、司狱司、杂造局、军器局、宝泉局、织染局等机构(《明史·职官志四》)。但是,自明宣德年后,朝廷在其上又增设了总督、巡抚、巡按等官,致使其权限日渐衰微,与军事、刑狱长官都指挥使、按察使都成了抚按、总督的属官。清代每省仅设布政使一员,无左、右之别。例同上。 ☚ 左、右布政 左、右参政 ☛ 布政使【同义】总目录 布政使藩台藩司 布政使 布政使官名。明代置。清代沿置。掌主一省政令。《明史·职官志》: “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从二品; 左、右参政,从三品; 左右参议,无定员,从四品; 经历司,经历1人,都事1人; 照磨所,照磨1人,检校1人; 理问所,理问1人,副理问1人,提控案牍1人; 司狱司,司狱1人,库大使1人,副使1人;仓大使1人,副使1人; 杂造局、军器局、宝泉局、织染局各大使1人,副使1人。”其职掌见:(布政司)《清史稿·职官志》: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省各1人,(从二品)。其属: 经历司经历、都事,照磨所照磨,理问所理问,库大使,仓大使各1人。布政使掌宣化承流,帅府、州、县官,廉其录职能否,上下其考,报督、抚上达吏部。三年宾兴,提调考试事,升贤能,上达礼部。十年会户版,均税役,登民数、田数,上达户部。凡诸政务,会督、抚议行。” ☚ 布宪 布宪中大夫 ☛ 布政使官名。明代除北京、南京外,在全国设十三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为省级行政长官。后权任转轻。清代又称藩台或藩司,为总督、巡抚属官,专理一省财政和人事,与按察使(又称臬台或臬司)并称两司。 布政使 布政使官名。明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宣德三年(1428)定除南北两京外,全国共划为十三个布政使司(浙江、江西、福建、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云南、贵州), 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 职掌一省的户口、田土、赋役、屯田、水利、驿路等事务, 与专管刑名的按察使同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后因军事需要, 专设总督、巡抚等官, 权位比布政使高。清代正式定布政使为督、抚属官, 主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康熙六年(1667)后, 除江苏设有二布政使外, 每省设布政使一员。直隶亦始设布政使。布政使下设督粮道、盐法道或盐运使。 ☚ 九、经济职官 户部清吏司 ☛ 布政使官名。是承宣布政使的简称,别称藩台。明洪武九年(1376)改诸行省俱为承宣布政使司。宣德三年(1428),定制除两京外,全国分十三布政司,置藩司,与六部均重。每布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掌一省之政,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自专设总督、巡抚后,权位渐轻。清初沿明制,正式定为督抚属官,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与专管刑名的按察使并称两司。康熙六年(1667)定制每省设布政使一人,不分左右。 布政使官名。明初沿元制置行中书省,设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布政使司,罢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其改制之由,实因行中书省辖区广大,总领政务,置官又与中央无异,此种制度如任其发展必致形成分离独立的局面。而以府州直接中央,又不利于统治,故明代既不能不于府州之上仍设一大行政区,又不能不防止离心倾向,故在行省的基础上改设布政使司,各置布政使,使其专任方面而不临民。另设都指挥使掌军事,设按察使典刑名,而布政使又分左右两职,以防止专擅之弊。布政使掌一省行政事务,宣达朝廷政令于府州,故其官署全称为“承宣布政司”,简称为布政使司或布政司。全国除南北两京外,共设十三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秩从二品,佐官有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从四品;均无固定员额。其下有经历司经历、主事各一人,照磨所照磨、检校各一人,理问所理问、副理问、提控案牍各一人,司狱司司狱一人,库大使、副使各一人,杂造、军器、宝泉、织染诸局,设大使、副使各一人。中叶以后,为加强统治力量,设总督、巡抚等官,凌驾于布政、都指挥、与按察各司之上,布政使徒有方面官之名,逐渐降为督、抚的属官。清沿明制置布政使,别称藩司、藩台,秩从二品,品级与巡抚同。职掌一省之行政,总司全省钱谷出纳,并承宣政令,考核所属州具。每十年统计全省户籍、税役、民数、田数等,汇报于户部。各项重要政务报于督抚议行。必要时布政使亦可直接向皇帝具折报告政务。初制每省设布政使左右各一人,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去左右系衔,每省只设布政使一人。明制两京地区不设布政使,清则于直隶亦补设。全国共有布政使二十人,计直隶、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八省,每省一人;江苏省二人。清代布政使司内部组织略如明代,一般有经历司、照磨所及理问所,另有库、仓大使。另外,各省布政使司还设有典吏与攒典,典吏各省名额多寡不一,其分工不详;攒典分隶于经历、理问、库大使等,员额一般为二、三人至四人。自乾隆以后,督抚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失去了行政上的独立性,正式降为督抚的属官,其职掌相当于民国时期民政、财政两厅厅长的职权范围。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各省设财政公所(或名度支公所),分科办事,以布政使总其成,间省经历等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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