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海外贸易条例。先后颁布两次。第一次于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共23条;第二次在延祐元年(公元1314年),计22条。主要内容有舶商出海手续,检查办法,抽分抽税比例,禁止出口的货物种类,外船,外商来元的处置办法等。前后两次颁布的法则大体相同,但前一次规定7处港口设立市舶司,后一次减为3处,并把抽分比例提高一倍。
市舶法则
元朝的市舶管理法。元朝统一全国后,各地市舶司循南宋旧制治事。因其法有名无实,经管市舶的官吏多趁机敲诈舶商、贪赃枉法,影响国家的市舶收入。世祖至元二十八年( 1291 ),着手制定市舶法则。至元三十年,经各方官员会商,以南宋市舶则例为基础,制定了市舶法则22条。仁宗延祐元年( 1314 )重开市舶时,颁布了经修订的市舶法则22条。其条文主要包括:抽解和舶税,舶船的管理及出海、回港手续,对权贵官吏从事海外贸易活动的管理,对外国商船的规定,等等。由于提高了抽分比例,又增加了舶税,很多舶商,特别是权贵官吏,设法“漏舶”,使市舶法往往成为一纸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