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抽分
亦作“市舶抽解”。从市舶贸易中征收的实物税。所谓“抽分”,指从全部货物中抽取若干分,通常以十分为率。“抽解”是将抽分所得货物解赴都城之意。其制始于唐代。宋代时市舶抽分所得已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收入。初为十分取一。后将舶货分为粗、细两色,粗货抽三分,细货抽一分。南宋绍兴六年( 1136 )为细货十分抽一,粗货十五分抽一。绍兴十四年,粗货抽分一度达十分取四;到了后期,抽分更甚,以至影响了商舶的往来。元代因袭宋制,世祖至元二十年( 1283 )定市舶抽分额,舶货精者十取一,粗者十五取一。三十年,在抽分之外,又规定了三十取一的舶税。实为巧立名目。仁宗延祐元年( 1314 ), 提高抽分额,细货十分抽二,粗货十五分抽二,舶税三十取一不变。市舶司对舶船抽分时,均有行省高级官员前往监抽。抽分所得货物,除特别贵重的细软起解都城外,其他货物由监临官监督有关部门估价变卖,以所得钞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