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体制
1.含义
市政体制是城市政权的组织形式,本质上是处理城市中的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规范和调整城市内部的政党组织与国家机构之间、城市的国家机构纵向上下级之间以及横向代议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市政体制形式多样,如日本与英国实行市议会制,而美国则有市长议会制、市经理制和市委员会制等多种形式。市政体制形式上的多样性取决于各国社会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等的力量对比,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同时市政体制的调整与变革也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与公众的利益要求。某种特定市政体制的选择往往有其历史性、特殊性,这也决定了其局限性,从来没有完美的制度,也从来没有不需要变革的制度。选择某种特定的市政体制形式,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但无论这一原因在当时是多么的充分,随着社会的发展,都必须适时地调整以适应处理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需要。
市政体制规范和调整城市中的国家机构之间、政党组织与国家机构之间以及国家机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涉及若干方面,但其主要内容是城市中的国家权力在政党组织与国家机构之间,代议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的分配及相互制约的关系。权力分配与制衡,主要表现为公共政策的决策权、执行权以及行政的领导权与监督权在城市的国家机构、政党组织之间的分配与制衡。如美国实行市长议会制的城市,在决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方面,市长与议会之间就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不仅如此,西方国家城市中还普遍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民间组织与利益集团,这些组织与集团的存在对政府的决策与执行有着巨大影响。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城市中名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实际上,我国城市权力中心却是中共市委,这是由历史因素、我国现行国家制度和现阶段我国国情所共同决定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甚至是代议机关都要首先接受党的领导,都要在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自觉与党的要求保持一致。此外,我国是实行议行合一制度的国家,行政机关是代议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市政府不仅要向市委负责还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2.市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市政体制的内容主要是指城市的政党组织与国家机构之间,城市内代议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以及城市的国家机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因此,城市市政体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城市中的政党组织与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
政党总是代表着某一阶级、阶层或是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政党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国家政权,至少要分享或影响国家政权,而城市的国家机构无非是某些政党或个人表达和实现其所代表的那些人的利益的工具。所以,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城市的国家机构都会受到政党组织的领导与影响,尽管这种领导与影响的途径与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其作用都是关键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在现代民主形式下,市民主要是通过参加各种社会团体、国家机构和政党组织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参与城市的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的管理,监督城市国家机构的工作。对于大多数市民来讲,他们或者直接通过社会团体向国家机构进行利益表达,或者先通过社会团体向政党组织进行利益表达,然后再传递给国家机构。当然还有更为直接的方式即通过选举来表达自己的政治倾向。随着市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城市的国家机构与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关系将会得到发展,民主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三者的关系就会越密切。而且,政党组织能否通过竞选在城市的代议机构中占有多数席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争取到更多社会团体的支持,因此社会团体对城市的国家机构的组成与决策将会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机构、政党对市民组成的社会团体的依存度将会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地位与影响力也会进一步得到发展。
(2)城市内的代议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
城市的代议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是立法、执行、司法等三大权力的分工合作关系。西方国家的城市立法机构在法律规定的事权范围内,一般都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我国的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其他地级市和县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虽没有立法权,但具有为执行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而制定和通过决议的权力。城市的行政机关担负着执行立法机关的法规与政策,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社会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服务与保障的责任。城市的司法机关则负责通过监督、审判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关系,但并未形成西方式的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
3.市级政权与所辖区、县之间的关系。
城市之所以辖区主要是因为城市规模较大,如果管理层次过少就会导致管理幅度过大,不利于实现有效管理,因此在市级政府下设置市辖区政府,增加必要的管理层次,从而缩小管理幅度。同时也有利于因地制宜,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城市辖县可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实行市领导县的市政体制。市与所辖区、县的关系,主要指市级政党组织、国家机构与区县级政党组织、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是城市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来讲,在市政体制中,城市的政党组织与国家机构、城市的代议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关系是两对基本关系,决定着市政体制中的其他关系。在我国,中共市委与城市国家机构的关系是市政体制的首要关系,决定着市政体制的其他关系。中共市委是城市政权的中心,拥有对城市所有国家机构的领导权,这不仅直接决定了它与城市的国家机构的关系,而且还间接影响着城市中的代议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使三者的关系变得微妙与复杂。社会团体向城市的国家机构进行利益表达,有时也是通过中共市委转变为国家政策或行为。而城市的国家机构的决策,一般也由市委制定或提出大体方案框架,再由相关国家机构通过或执行。其次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与市政府的关系,二者对市政体制的其他关系,也具有重要的影响与制约作用。城市的具体管理,主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府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决策,而市政府负责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市政府进行监督,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将市政问题和市民的利益表达转变为权力机构的决策,市政府再将决策转变为现实。市与区县的关系,主要是市委、行政机构与区县委、行政机构的关系,首先是市委与区、县委的关系。市所辖区县的管理方式与特点与市的管理大致相似,只是拥有的权力与管理的范围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