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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动产买卖的书面契约。依唐令,奴婢、马牛驼骡驴等动产买卖成交后,须至官府订立契约,即“市券”;过三日不订者,买者笞三十,卖者减一等。契约订立后发现标的物瑕疵的,可在三日内解除契约,三日内未发现标的物瑕疵而悔约者,笞四十;卖方隐瞒瑕疵欺骗买方,拒绝解除契约亦笞四十。市券由市场主管官吏统一出具,即“过券”,主管官吏不即时出券,一日笞三十,其它官吏依职位连坐受罚;若图私利,以首从论罪,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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