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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時之買賣附加税。《宋史·食貨志上》:“兩浙和買,并税紬绢布帛頭子錢外,又收市例錢四十,例外約增數萬緡,以分給人吏。政初,詔罷市例錢。”
又名 “市利钱”。宋代两税的附加税。始于北宋熙宁变法中实行市易法之后, 凡缴纳商税正额或和买、市易、出贷等, 每税百文, 另纳十文, 作为市易司吏员之膳食费。随后地方州县在两税正额之外, 亦加收百分之十的市例钱, 充办公费用。诸如修廨舍、造器用、供过客、宴同官, 均取之于此。后定税钱三百文以下者免输。南宋高宗时规定每石苗米所收水脚、市例、糜费等钱, 总共不得超过二百文省。原不及二百文处仍依旧数收纳, 作为津贴仓库吏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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