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
1.市人民法院的地位
市人民法院是市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即依法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等。市人民法院的主要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同时,市人民法院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受理上诉、抗诉、申诉等渠道监督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定也可进行提审或指令市人民法院再审,纠正错误判决和裁定。
2.市人民法院的组成
市人民法院分为若干级别,其级别与其所在地的行政地位对应。直辖市设置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设置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设基层人民法院。市各级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并由上述人员组成审判委员会。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和其他审判庭等专业法庭,配备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法医、法警等工作人员。其中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为法官。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市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3.市人民法院的职权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其管辖的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市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的一般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不需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市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市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当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由其任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