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已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已给法国法学家惹尼提出的概念。指事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特别是法官和立法者面前的既定状态。惹尼区分了四种已给。第一,自然的已给,或叫现实的已给。指人类置身于其中的既有自然性质,又有规范性的现实的共同体所构成;第二,在自然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历史的已给。指事物持续一段时间后所产生的明显的结果,它作用于自然而且给自然增加新的力量;第三,是建立在自然已给和历史已给基础之上的理性的已给;第四,是理想的己给。由人的理想构成。这种理想是从感情和信念的力量出发,是从对身体的心理的、道德的、宗教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秩序的一种全盘考虑出发产生出来的。惹尼主张科学应该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这些已给上边,并应该力图从这些已给中引出实质性的法律原则。 已给法国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家F·惹尼的术语,指事先呈现在人们、尤其立法者和法官面前的既定状态。它包括四种:(1)自然(现实)的已给,由兼有自然性质和规范性质的社会共同体所构成。(2)历史的已给,自然已给在时间持续过程中获得的新力量。(3)理性的已给,即理性的必然性引伸出来的原则。(4)理想的已给,以对社会情况的合盘考虑出发而构成的。惹尼的两性关系为例:男女差别是自然已给;通过婚姻形式的两性结合是历史已给;要求婚姻的稳定和持久是理性已给;以上三种已给中形成的婚姻不可离异和一夫一妻制等思想,就是理想已给。惹尼强调法学家及立法与司法必须重视社会历史与现实的情况,这是可取的。但更根本的是要了解社会阶级力量对此关系对于法和法学的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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