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差使人越礼犯分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差使人越礼犯分案 差使人越礼犯分案此案发生于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九月。扬州府皂隶宋重八下高邮州传递事务,越礼犯分。“洪武十八年秋九月,为水灾事,扬州府差皂隶宋重八下高邮州传递事务,其高邮州同知刘牧,辄令本卒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刘牧跪与执结”。皂隶宋重八到兴化县亦欲如此,知县敖德真执法不从,以致事觉。朱元璋对这一越礼犯分的案件极为重视,判将“同知刘牧、皂隶宋重八,杖断流入云南烟瘴。兴化县知县敖德真受赏。”有鉴于此案,朱元璋申明:“皂隶系是诸司衙门执鞭、缒镫、驱使勾摄公事之人。此等之徒,往往承差于所属衙门,干办公务或勾罪人,径入公廨,据公座而坐者有之,当道直行者有之,从正门入者有之。呜乎!公廨朝廷所设,禄君子,贵贤人,分理庶务,民人瞻仰之所,岂是奴仆皂隶人等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有乖治体。此等之徒,父母不教,妻子不谏,致使奴仆之体,亵慢官制。今后敢有如此者,全家迁入云南;当该主使者,临遣之时,不行省会毋得犯分,杖一百。其容令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此等衙门官吏,不行举觉,杖一百流云南。”《大明律》对越礼犯分已有规定,此判例使对越礼犯分行为的制裁更加具体和严苛。 ☚ 知县郑礼南凌蔑上司案 教官妄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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