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工巡总局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工巡总局官署名。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一月,襄办京畿善后营务事宜、工部右侍郎胡燏棻筹议京师善后,整顿地面,奏请创设工巡局。清廷迫于帝国主义列强要求保护治安,否则不予交还地面等威胁,认为创办工巡、整顿地面是当务之急,遂于同年四月下谕成立内城工巡局,亦称工巡总局。所有一切文件暂借用步军统领衙门印信。至次年四月,始用工巡局木质关防。工巡总局掌督修街道工程并管理巡捕事务。其具体职务为:管理京师城内巡捕事务;审决杖以下的犯罪;处理简易民事案件;受理京控;审理关系外侨的民刑案件;经营土木工程事务。上述职掌表明,它是一个市政、司法和警察合一的机关。设管理工巡局事务大臣二人,下设监督、总办、帮办等。内城工巡局(工巡总局)的内部组织,分为事务处、巡查处、守卫处、待质所、军装库、图表处、文案处、发审处、支应处、马号、司狱科、消防队(其中有消防巡捕队,专管使馆界址)、巡捕队。所属机构有内城巡捕东分局、中分局、西分局,分巡处、东西城路工局及习艺所、警务学堂、街道局等。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成立巡警部,本局并入,改组为内城巡警总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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