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制
税务工作。指对一切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业务收入或采购支付金额征收税款的税收法律制度。1958年税制改革,将工商税收减为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契税、关税10个税种。1973年1月工商税制改革,天水地区根据“基本保持原税赋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的原则,把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及盐税等5种税合并为工商税。仍保留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税种,仅对个人和外侨征收。把原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由原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简化了对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的征税办法和手续,取消了中间产品的征税。工商税制改革后,工商税收简并为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等9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