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即日起实施。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的所有企业,对有名称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可参照执行。规定共有14条,规定了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名称准予登记后,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可以转让,并对企业不得使用的名称、企业名称组成等问题作有具体规定。规定中还确立了对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原则,并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登记的名称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理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