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工厂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工厂法又称“工场法”。资本主义制度初期调整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工厂内部劳动时间、劳动纪律、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实施义务教育、集体合同、劳动保险等内容。它是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政府被迫制定的。“任何一项《工厂法》的出现,都不是没有原因,没有斗争的;在工人还没有起来以前,在政府还没有感到必须满足工人的要求以前,政府决不会颁布任何《工厂法》。历史表明每一《工厂法》颁布以前都发生过局部罢工或总罢工。”(《斯大林全集》第1卷第267页)在工人运动高涨的形势下,英国议会于1802年通过《学徒缝康与道德法》,1819年、1825年、1831年、1833年先后颁布《工厂法》。以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制定《工厂法》。瑞士和法国先后于1877和1892年制定《工厂法》,日本于1911年制定《工场法》;沙皇俄国于1882年制定《雇佣童工、童工劳动时间和工厂检查机构法》,1886年颁布关于厂规、罚款、工资等法律和《工厂监督条例》,1887年颁布《劳动日法》, 1903年颁布《企业主对工人伤残的责任法》、《工厂领班法》,1912年颁布《保险法》;美国1935年颁布《国家劳工关系法》;旧中国于1929年颁布《工厂法》。这些工厂法是一种变相的资产阶级改良办法,带有局部的向工人暂时让步的性质。颁布工厂法的目的仍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利益,用缩短工作日、保护女工童工的劳动、改善安全卫生条件、施行工人保险、废除罚款等诺言,欺骗工人阶级,缓和罢工斗争。但是,资产阶级政府并不认真执行,致使《工厂法成为一纸空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少国家制定劳动法,工厂法的内容一般的都规定在劳动法规中。 工厂法调整工厂内部以生产为中心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一般认为它属劳动法内容的一部分。工厂,指具有一定规模,以单种机器或多种机器组合为主要手段、直接从事工业生产的经济单位。工厂内部以生产为中心的社会关系,包括工人与工人、工人与工厂、工人与工厂领导人、工厂领导人与工厂等各个方面。调整这些关系的工厂法,主要是由规定劳动时间、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工厂领导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由于工厂法的调整范围很有限,且多为劳动法和企业法的内容所涵盖,所以,在现代,国家关于单纯的工厂立法已不多见。 工厂法又称“工场法”、“劳工法”。 工厂法早期的劳动法。18世纪末19世纪初工人运动兴起,迫使资本主义国家制订缩短工作日、禁止使用童工、保护女工和实行劳动保险等工厂立法。如英国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02年)、《矿工与矿山法》(1842年)、《十小时法》(1847年)、法国的《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1841年)等。工厂法的发展,使劳动法逐渐形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参见“劳动法”。 工厂法 工厂法调整厂矿企业中劳动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各国规定不尽一样,大致为: 组织机构,行政职能和职工劳动时间,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培训计划,奖惩制度、生产技术责任等。资产阶级最早的工厂法是英国政府于1802年颁布的,随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也都陆续制定了工厂法。这些工厂法带有向工人阶级暂时性的局部妥协的性质,有极大的欺骗性。目的是缓和阶级矛盾,破坏工人阶级内部团结和镇压工人运动。旧中国国民党政府曾于1929年颁布工厂法,该法不仅不保护工人的实际利益,反而赋予资本家种种特权,成为压榨工人阶级的工具。只有社会主义国家颁布的工厂法,才真正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 ☚ 大陆架公约 工会法 ☛ 工厂法关于工厂内部的组织机构、行政职能和职工的劳动时间、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培训计划、奖惩制度、生产技术责任等内容的法规。最早的工厂法是英国于1819年颁布的,随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也都陆续制定了工厂法。它是工人运动高涨的产物。这些工厂法带有向工人阶级暂时性的局部妥协的性质,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如缩短工作日,保护童工和女工,改善卫生条件,发放救济金和养老金等,企图力求把工人的眼前利益和资本家企业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捆在一起,以蒙蔽和麻痹工人阶级的斗争意志,缓和阶级矛盾,并以此类的福利诺言,破坏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更加惨酷的镇压工人运动。在旧中国,国民党反动政府曾于1929年颁布工厂法,该法不但不保护工人的实际利益,反而赋予资本家种种特权,成为压榨工人阶级的工具。只有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工厂法,才能真正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工厂法 工厂法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以调整劳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旨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其内容一般有: 工厂内部劳动时间、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工资福利诸方面的法规、章程、制度、守则等。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被认为是世界最早的工厂法。1833年英国制定《工厂法草案》后,被西方各国仿效,相继制定各自的工厂法。 ☚ 隐名合伙 企业法 ☛ 工厂法factory law 工厂法关于工厂劳动和劳资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调整工厂劳动中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工厂生产顺利进行。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12月30日制订,1932年曾作修正;现行法规是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75年12月19日对部分条文修订后公布施行的。全文77条,分为13章。主要内容: (1)本法适用于使用机器生产的工厂,手工操作的作坊不在调整范围之内。(2)童工、女工的工种和工作时间有明确限制,以体现特殊保护。(3)实行8小时6天工作制,但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延长工作时间。(4)工人在法定休息日和假日的休息受法律保护,同时按照在厂工作年限享有特别休假,每年7日至30日不等,工资照给。(5)实行工作契约制,劳资双方有明确法定权利义务。(6)学徒除对厂方负有一定义务外,对师傅个人也负有一定义务。(7)工人暴力妨害厂务,毁损财物或胁迫他人罢工的行为被确定为犯罪,依刑法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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