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关税
明朝对竹、木、薪炭征收的商税。明初,设抽分竹木局于全国各地,对竹、木、薪炭之类征税。1471年,明政府将芜湖、沙市、杭州抽分竹木局划旧工部接管,由工部派人收税,故名“工关税”。
工关税
明清时期对客商贩运竹、木的课征。竹、木征税唐德宗时已经存在。明初,设抽分竹木局,征课竹、木、柴炭等物,明宪宗成化七年 (公元1471年),设芜湖、荆州(今湖北江陵)、杭州三局,由工部派员管理,以其税充工部船舶营缮之用,故名工关税。后抽分局改属户部,但仍由工部代管。工关税的抽分对象为客商贩运的草、竹、木、炭之类。税率因品种不同而有等差,且时有高低,如柴草一般30分取1;竹木一般10取其2,英宗正统时30分取4,宪宗成化时10分取其1。工关税一般以实物缴纳,称本色;以后时有以银、钞缴纳,称折色。清沿明制,《清会典》载有临清、宿迁、龙江、芜湖、南新等5工关。鸦片战争后,工关改称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