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工作评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工作评核 工作评核政府对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工作的评价。除在澳门总督及各政务司办公室担任职务以及出任领导及主管官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外,所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工作评核。工作评核以10分为满分,共分为4个等级:(1) 劣。相当于4分及4分以下。工作表现极差、有严重过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评为 “劣”。工作评核为 “劣”时,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对属确定委任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提起纪律程序;属于临时委任、编制外合同和散位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自动终止职务。(2) 平。相当于5分至6分。工作表现差、有过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评为 “平”。工作评核为 “平” 时,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计算晋阶和晋升时间时,被评核为“平” 的年份不予计算; 编制外合同和散工合同,不予续期; 临时委任人员自动终止职务。(3)良: 相当于7分至8分,获8.5分以上不满9分时,给予 “优”; 工作表现普通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应评为“良”。工作评核为“良”时,维持正常工作情况。如无特殊情况,大多数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评核等级为“良”。(4)优:相当于9分至10分。工作表现好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评为“优”。工作评核连续2次为“优”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有权提前1年参加晋阶和晋升考试。工作评核在每年1月份开始进行,被评核时间自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机关负责人必须在每年1月10日前确定评核人。该评核人于1月20日前对被评核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进行评核,并即时将评核结果通知被评核人。被评核人不服,可以在得知评核结果后10日内提出异议声明,由评核人在上述10日期限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修改原评核结果的决定。该评核结果由评核人的上级主管在10日内作出追认后,交由机关负责人认可,或者作出修改。工作评核经认可后,在3日内通知被评核人,并存入其个人档案。被评核人在获知认可的评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有权申请复议,有关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15日内作出最后裁定,并列明理由。根据评核的对象不同,工作评核分为正常评核和特别评核两种。正常评核对象为评核所指年份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而且不接受特别评核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工作未满6个月的公务员,其工作评核在工作满6个月的下一年度1月份进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从政府某一机关调至另一机关,而且在评核程序开始时在原政府机关任职不满6个月的,由工作时间较长的政府机关负责评核。特别评核只适用于临时委任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而且只评核临时委任的每一段时间。特别评核在临时委任期限届满前60日开始进行,其程序与正常评核相同。 ☚ 薪俸索引表 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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