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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职业选择自由”。公民依法选择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的自由,国家不得限制公民从事某种工作或不得从事某种工作的自由。从生存权中引伸出的一种自由权。日本国宪法第22条规定: “任何人在不违反公共福利之范围内,均享有居住、迁徙及选择职业之自由”。资产阶级宪法提出工作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实际上是契约自由在劳资雇用关系上的具体表现,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致的一种必然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工作自由,而只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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