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中大气、水质以及废渣处理应达到的卫生要求的设计标准。。批准单位是卫生部、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劳动总局。实行日期为1979年11月1日始。该标准共分4章80条。由总则,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车间卫生条件,辅助用室等以及附录组成。它规定了工业企业的厂址选择、所处区域及车间的大气、给水、地面水和地下水、废渣处理和各类辅助用室等方面应具备的一般性卫生要求。该标准是进行厂矿企业卫生设计和有关部门(如劳动局、防疫站等)对工业企业的工业卫生状况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的依据。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国卫生法规之一。1956年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初次颁布,称《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经1962年及1979年两次修订后,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一般卫生要求。由总则、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车间卫生、辅助用室等4章80条及附录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