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法
调整经济活动中智力成果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通常包括商标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服务标记、商号、货源标记等的专有权,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法是一项特殊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有别于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与著作权一起合称知识产权。工业产权法并不局限于工业领域,其调整范围直接涉及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由于习惯的原因,称之为“工业产权”,部分国家和地区称为“工业所有权”。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没有工业产权的单行法典,我国亦是如此。我国1982年8月23日颁布的商标法,1983年3月10日颁发的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年1月13日颁发的新的商标法实施细则,1984年3月12日颁布的专利法,1985年1月19日颁发的专利法实施细则,1986年4月颁布的民法通则,1988年7月实施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均有有关工业产权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