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产品质量责任是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殊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2)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3) 产品储运企业的质量责任。(4) 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5)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6)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7) 罚则。(8) 附则。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施行。旨在规定产品质量责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分8章,共31条。包括总则,产品的生产、储运和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和违法责任等规定。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共8章31条。条例规定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储运企业、产品经销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等问题。本条例为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 产品责任理论 法定计量单位 ☛ 000094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