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水利纠纷有关山林水利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争执。在我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都有所发生,其中以集体与集体或集体与个人之间为多。山林纠纷中所有权不明的,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政策、法律、法令,明确所有权的归属,以有利生产,有利团结,有利群众为原则。坚决保护国家、集体的山林所有权,同时也保护公民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毁林开荒、侵占、盗伐林木或抢劫、盗窃木材等违法行为的,均应按森林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山林纠纷,应本着调解为主的原则处理,调解不服,则以法律判决处之。水利和水产资源纠纷,一般应维护原先确定的所有权或以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为根据,参照维修和充分综合利用的原则,本着团结、互助、互利的精神,予以合理解决。侵犯所有权,违反合同等规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