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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山区农地流转机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山区农地流转机制

山区农地流转机制

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山区农地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占有权、经营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等多种权利,是一种权利束。明晰产权是确立农地流转的前提,在推进农地流转的实践中,农地产权是一个核心问题。产权结构合理、主体界定清楚、边界清晰,是推动农地流转的前置条件。
推进山区农地流转要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
❶明确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公有经济制度在农村的根本体现,这项根本制度不能有丝毫动摇。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不能虚置,要有明确的所指,集体要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在基层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农村税费改革逐步推行的形势下,农地所有权的主体应该明确界定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是农地所有权的行使者,对社内事务 (包括土地等集体生产资料) 实行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不仅有历史的、理论的依据,而且有现实的、实际的意义。
❷长期稳定农民的承包权。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得到了亿万农民普遍认同,应该保持长期有效性。同时,农地流转实践也表明,长期稳固的农地承包权有利于承包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为农地流转提供最现实的产权基础。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中央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30年,比第一轮延长15年。这样,农民就拥有了农地的 “准所有权”,成为与集体法律所有权相对应的经济所有权,为实现放活使用权、推进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奠定制度基础。
❸放活农地的使用权。农地流转是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放活农地经营使用权,一是农地可以像普通商品一样,转让给所有权、承包权主体以外的自然人、经济组织经营使用; 二是受让农地使用权的主体其身份具有不局限性,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经济组织,只要双方自愿,有经营使用土地能力,经一定程序就可成为土地的经营使用者; 三是使用权的获得形式可以多样化,包括竞买、租赁、转包、获赠等; 四是使用权拥有的主体经营使用土地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在法律政策刚性约束范围以外,均可自主经营,且受让的使用权经过合规程序可以再度转让。
❹做好权属管理工作。农地所有权主体将农地承包给农户,不仅要和农民签订承包合同,而且要协助承包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农地登记和发放农地使用权证。
山区农地流转时农地使用权证要变更登记或换发。农地使用权证成为农地流转的受让方经营使用农地的合法凭证。健全机制,理顺农地流转的秩序,农地流转是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要以市场机制为基本准则,建立健全农地流转的运行机制。
❶储备机制。摸清待流转农地资源家底,掌握可能流转的后续农地资源,为流转提供 “货源”; 建立农地核查制度,设置农地应用台账,掌握可能流转的农地资源实情; 建立农地流转申报制度和农地流转信息发布制度,由所有权主体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开转让。
❷激励机制。一方面降低农地税赋,对发展 “三高农业” 的经营税赋进行减、免、缓,降低农地流转成本; 另一方面,制定和落实农地规模经营政策,在技术、资金、物资、信息及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服务,提高受让农地使用权的经营户经营农地的积极性,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能力,特别是对涉农单位转变职能开发农业,党政企事业下岗分流人员 “业主制” 开发农业,在一定期限内财政支农资金和其他资金应给予支持。
❸约束机制。建立并落实农地流转所有权主体监审制度,在所有权主体的监督、审核下实施流转农地,并完善有关手续。建立并落实农地荒芜追究制度,若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由原发包方单位 (所有权主体) 或承包权主体终止合同,收回发包或流转的农地。建立农地再流转报告制度,使用权主体在农地使用有效期内需再度流转使用权或以农地入股,要事先报告所有权和承包权主体,在并不改变原协议规定的农地用途前提下,原农地流转关系仍然成立,入股有效。
❹补偿机制。一是承包权主体转让农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就是收取地租。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已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删去,明确公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其实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具有长期稳定的农地承包权的农民应上缴地租类的税赋,其农地使用权流转后,应向获得农地使用权主体收取相关费用。政府部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其他中介组织可以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种类的农地,根据农地生产能力、当地农民收入水准等客观情况,提出不同地类、不同年限的指导价。农地使用权主体向承包权主体缴纳农地流转费用的具体标准、方式等在农地流转协议书上应真实、准确。二是使用权主体有效再流转农地,受让方应对其投入到农地上尚未耗尽的土地资本进行适当补偿。三是因承包权主体、使用权主体主观原因造成农地地力下降、环境恶化等,应该向所有权主体支付赔偿金。
❺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农用地法。以立法的手段,分别明确农地所有权主体、承包权主体、使用权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理顺国家、集体、个人分配关系;明确农地相关问题处理及其他规则,让农民长久拥有土地承包权吃下 “定心丸”,为农地管理、使用、流转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农地流转后的农村居民有基本生活保障。这不仅是促使农民从土地上 “跳出来”,农地流转的现实要求,也是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战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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