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 “四荒” 使用权确定
对山区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使用权的确定。
国家文件规定,四荒资源的转让与治理开发是指在不变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四荒使用权在规定期限内转让给受让方。因此,在四荒使用权转让前,一是明确所有权,严格界定权属,划清界限,权属不清、地界不明的不得进行转让; 严禁把国有土地变为集体所有、个人所有; 严禁将非四荒地当作四荒地转让。二是转让使用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将四荒资源使用权在规定期限内有条件地转让给受让方。三是放开建设权。受让方通过合法手续获得四荒资源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四荒用途的前提下,可自主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结合当地农村产业发展方向,确立开发项目和治理方向。通过放开建设权,坚持群众筹工、筹劳治理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受让方的自身优势,加快四荒资源的治理与开发步伐。四是保障收益权。坚持谁投资、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确保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省里的有关政策,依法保护治理者的收益权,让购买者吃上定心丸。
拍卖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使用权是一项关系千万户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应明确拍卖范围,期限和权属,明确购荒主体,规定和保障认购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四荒地的用途,坚持拍卖面积和治理能力的统一; 提倡股份集资购买治理,允许先治后买或先买后治并存,强调政策的连续性。拍卖方式有竞标拍卖、招标拍卖和协商拍卖。该改革实行以来收到较好的效果,表现有: 调动了农民治理四荒地的积极性,为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开辟了途径,进一步增强了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促进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规模经营,并加快了结构调整,有利于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结合。
为了使四荒资源得到又好又快的治理开发,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优惠政策是: 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在经过治理开发的四荒地上种植的林果木、牧草及其产品等归治理者所有,新增加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治理者拥有使用权,享有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治理者对四荒资源享有治理开发自主权。国家依法保护治理开发四荒者的经营成果及其合法权益,允许并鼓励其在保持水土和培育资源的基础上,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四荒资源。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治理者享有广泛的使用权,并可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国家在征用已经治理开发的四荒资源时,对其治理开发成果要给予补偿。
四荒使用权拍卖与转让制度的实行。拍卖四荒,卖掉的是使用权,得到的是农民治山治水的积极性。与承包相比,四荒使用权拍卖,有完善的权利内容,有较长久的期限,可大大增强农民经营荒地的预期,提高集约化经营程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投资投劳的积极性。通过拍卖,把分散的荒山使用权基本上转移给了有实际需要而又具有经营实力的农民,避免了过去荒山坡地被不愿或不具备承包能力的农民平均占有,而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开发所造成的浪费和破坏。四荒拍卖权属稳定、利益直接,得到了群众的认同,有效地促进四荒资源的开发,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