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成立于1950年7月,当时称山东省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张伯秋。1954年9月,改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若干人组成。设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人事处、司法行政处等机构。院长由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任免。负责审判下列案件:(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议案件。此外,还负责监督山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