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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教育厅制定,1941年6月省政会议通过公布施行。共三十一条。规程称是为沟通中日文化、培养人材制定的。规定凡在公立、或已立案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以及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者,思想纯正、身体健全,经考试合格者,享有公费或补费留学的资格。有下列原因者,分别轻重停止给费、勒令回国或追缴给费:(1)违反教育宗旨者;(2)品行不端者;(3)身患重病不能继续求学者;(4)学年成绩不及格者。规程还就留日生毕业继续留日深造,毕业后回省工作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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