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烟治罪暂行条例
1943年4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施行。共十四条。主要内容:(1)烟系指鸦片、罂粟及罂粟种子;(2)意图制造鸦片而栽种罂粟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3)运输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鸦片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5000元以下罚金,数量达300两以上者处死刑。(4)意图营利设所,以鸦片及烟具供人吸食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5)自行投戒者免刑,一次为限。《条例》对禁吸禁种鸦片,防止人民中毒,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