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办小学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1958年1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布实行。共十九条。是为普及小学义务教育,发挥群众办学力量,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加强对民办小学的领导与管理而制定的。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合作社和热心办学的个人,根据群众的要求和可能条件,均可自办小学。学校应贯彻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身体健康的劳动者的教育方针。规定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组成学校管理委员会,负责筹集学校经费、校舍、校具、聘请教师、组织学生入学、制定学校工作计划等。民办小学在培养儿童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国家给予表扬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