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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12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公布施行。共十七条。办法规定:凡新开办私立学校须遵照1933年10月中华民国教育部公布的《修正私立学校规程》办理立案手续。外国人或外国团体设立学校时,外国人不得担任校长。宗教团体设立学校时,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课及在课内作宗教宣传,并不得举行宗教仪式强迫或劝诱学生参加。各私立学校教职员必须经检查合格者担任,必要时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委派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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