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改善雇工待遇暂行办法
保护改善雇工待遇的法规。1942年5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施行。共二十一条。规定成年男工,年工资以能再供给1个人之最低生活必须费用为标准,最低不得少于高梁或玉米300斤。成年女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成年男工二分之一,童工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短工依市价。工资支付均以粮食为标准。还规定禁止打骂虐待侮辱雇工,雇工应有足够恢复体力休息的时间。患病治疗,月内照发工资和医药费;因工致伤,工资和治疗费全由雇主负担。雇工有参加工会及其他抗日活动的权利和参加抗日军队的自由,雇主不得干涉和阻止。《办法》对维护雇工的权益,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和待遇起到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