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管理暂行规程
1944年10月,由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共十二条。规定全省设立各级工商管理局,领导经济建设事业。工商管理的基本方针:(1)大力发展工业生产,扶持手工业,开展渔盐、矿产,发展公营企业,建立自给自足经济。(2)管理对外贸易,调剂市场,以粉碎敌人经济掠夺与倾销政策,保护根据地工商业发展。(3)统一币制,巩固本币,管理外汇,稳定金融,平抑物价。工商管理范围:工业生产、贸易管理、货币管理、商业行政、税收缉私、合作事业。省设工商管理处,各战区设工商管理局,专区设工商管理分局,县设工商管理局,中心集市设工商管理事务所,一般地区与边境要道设检查站。